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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一致性证书


车辆一致性证书说明

1. 企业在出厂的每一辆车辆上须附带1张经企业盖章和/或车辆一致性主管人员签字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2. 车辆一致性证书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车辆总体信息部分,用于完整车辆见本附件附录1,用于非完整车辆见本附件附录2; 其中车辆一致性性证书编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CCC工厂编号(由认证机构给出的7位字母和数字组合);第二部分为车型系列代号(由4位字母或数字组成(I\O\Q除外),由企业定义,并与附件2附录1中有关内容一致,要求在该车型系列停产5年以内代号不得重复使用);第三部分为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由不多于12位的字母或数字组成,由企业定义,要求为:车辆一致性性证书内容(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及颜色除外)不同的不能使用相同编号,且按照本规则附件1规定不能划分为同一车辆型号的不能使用相同编号);第四部分为一致性证书版本号(与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修订号相一致性)。编号建议使用电子代码。

第二部分为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部分,用于M1类完整车辆或多阶段制成车辆见本附件附录3,用于
M2和M3类完整车辆或多阶段制成车辆见本附件附录4,用于N1、N2和N3类完整车辆或多阶段制成车辆见本附件附录5,用于O1、O2、O3和O4类完整车辆或多阶段制成车辆见本附件附录6,用于M1类不完整车辆见本附件附录7,用于M2和M3类不完整车辆见本附件附录8,用于N1、N2和N3类不完整车辆见本附件附录9,用于O1、O2、O3和O4类不完整车辆见本附件附录10。

3. 车辆一致性证书建议使用最大规格:A4 (210 × 297 mm), 或折叠成 A4的纸张,一面为车辆 总体信息部分,另一面为车辆一致性参数部分。

4. 企业应采取防伪措施以避免车辆一致性证书被仿冒使用。

5. 一致性证书中带“*”号的项目可暂缓,具体要求时间另行通知。

6. 初次认证时,企业应将全部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报认证机构,经批准后使用。每次认证变更企业须提交本次认证变更涉及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范围和新证书开始使用时间的正式说明,并将调整后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报认证机构,经批准后使用。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指出,对于2008年7月1日期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获证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
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

来源:      时间:2010-5-28 21: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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